【洩馮程案資料】判詞指兩理據皆不涉重要法律論點 駁回吳文遠上訴申請

吳文遠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透過電台節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去年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成,判囚4個月。張慧玲法官上周拒絕批出許可證明,今早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吳提出的上訴議題僅是學術性問題,不涉及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駁回其申請。 張慧玲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吳文遠所提出「具有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的論點」有兩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30 (1)條內的『合理辯解』意思是什麼?」,「在處理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判刑時,應如何考慮一個作為政治人物的被告,涉及提升他的個人知名度的情況?」。 張官考慮該兩項論點後,認為吳文遠在原審及上訴時都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從沒有依賴他是為了「提高知名度」而作出披露。而裁判官作出事實裁定吳文遠是基於「提高知名度」而作出披露,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張官在處理上訴是亦認同裁判官的裁定。張官認為兩項論據均不涉及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駁回吳的上訴申請,但吳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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