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明年實施 當局稱有關制度長期缺失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日前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明年3月1日起實施,屬於國內首次就個人破產立法。 當局解釋,截至今年1月底,深圳個體工商戶有近124萬,佔商事主體近4成,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如果個體戶遇到市場風險,需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因而無法有序進出市場。 條例規定,在深圳居住並連續3年參加社會保險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以免除債務。另外,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亦可以申請對債務人作破產清算。 條例亦限制債務人的消費行為、職業資格和借貸額度,並設有3年考察期,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為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個人破產相關信息將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