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修逃犯例彰顯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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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政府建議修例,容許以單次個案方式,向內地、台灣等沒有與本港簽署長期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見圖)認為,修例代表對法治的執着和彰顯社會公義,而有關原則應適用於全世界。他強調法例訂明不能移交涉及政治性質的個案,如有人質疑本港法庭無法阻止中央提出的引渡要求,是對香港司法界最大侮辱。 湯家驊昨出席電台節目時表明,若有人觸犯嚴重罪行,應被繩之於法,沒有地方希望成為窩藏罪犯之地,而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是代表對法治的執着和彰顯社會公義。他認為有關原則應適用於全世界,若將涵蓋範圍只擴展至台灣,並不足夠。 《逃犯條例》現時涵蓋四十六類嚴重罪行,湯家驊強調當中不涉及有關政治、遊行或言論自由的罪行,而且,涉及的罪行行為須在香港同屬犯法、判刑高於十二個月監禁,法例亦訂明不能移交牽涉政治性質的個案,法庭並會審視客觀證據,以及逃犯的身分、宗教及政治意見等背景,才決定是否同意移交。他相信,本港司法體系有足夠能力處理政治敏感案件,並認為社會上對修例的質疑和恐懼無事實基礎。 湯家驊又不點名批評,有法律背景人士認為香港法庭未有足夠能力把關,不能拒絕內地提交移交逃犯的要求,是對香港司法界的最大侮辱。他指香港的司法獨立性受全球尊重,終審法院的外籍法官亦聲名顯赫,反問「他們會被北京『買起』嗎?」 另外,台灣陸委會早前稱,台灣不接受香港以「一個中國」前提與台交涉,反建議香港應以司法互助協議形式解決法律漏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前日重申,希望透過修例,取消不能於某些地區應用《逃犯條例》的限制,去處理「台灣殺人案」,並以一視同仁的態度,讓所有未跟香港簽署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都可利用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事宜。他提到,《逃犯條例》在港實施二十一年,當局會謹慎研究如何處理修訂問題,並正收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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