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稱若事後在社交網站放相片 不屬共同犯罪目的

律政司早前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有關原則應該適用於兩罪,裁定不在犯案現場的人士同樣可以入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說,被告一齊參與干犯違法的事,有共同目的,某程度上就是共同參與。他表示,共同犯罪原則及參與行為,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去釐定,如果屬於「主要元素」,有機會干犯暴動罪,但如果只是留在家中,表示認同現場人士,則未必涉及干犯暴動罪。 被問到如果有人在社交網站鼓勵和宣傳現場行為,又或者轉發或給予「like」算不算共同犯罪,湯家驊表示,如果屬於事後在社交網站擺放相片,認同有關行為,並不屬於共同目的。 對於今次上訴庭的釐清會帶來多大影響,湯家驊強調相關法律原則一直存在,只是有法官錯誤引用,因此不會增加影響。外界有人關注會否出現濫告,他說絕對不會,一切視乎法律辦事,又認為大家不應該找「窿罅」逃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