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 終院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理大學生呂世瑜早前因觸犯《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被判囚3年8個月,但因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被改判監禁5年。被告以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為理由,提出上訴,去年遭上訴庭駁回。終審法院今日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聆訊排期在8月9日進行。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律政司同意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觀點,不反對被告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批准呂世瑜就兩個法律議題提出上訴,包括《香港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其次是《香港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 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條文會否容許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