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煽動分裂案就量刑終極上訴 終院法官押後裁決

【on.cc東網專訊】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被指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貼文,涉違反國安法被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終判囚5年。呂不服判刑並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維持原判。呂不服並往終院上訴提出上訴。是次亦為首次挑戰涉違國安法案件的量刑指引之上訴案。該宗終極上訴今(9日)於終院開審。經控辯雙方陳詞後,終院法官決定押後裁決。

本案上訴人為呂世瑜(26歲)。上訴人提出須終院釐定的法律觀點為《港區國安法》第21條提及案件中「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判監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該如何恰當詮釋《港區國安法》第33條提及有3項可作減刑的因素,如無一符合,是否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減刑。

上訴方指,如將條文演釋為情節嚴重的必須要判處監禁5年或以上,會對被告做成不公。律師舉例指有兩名被告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之控罪及案件情節相同,即使其中1人充分顯示悔意,甚或曾救過他人性命,另1人則毫無悔意,但同樣判處情節嚴重級別的最低監禁5年之刑期,做法是明顯不公。律師又指該規定會令法官判刑時處境兩難,因不知如何在判刑反映求情因素,如為符合規定而提高量刑起點再減刑,做法並不正確。

終院法官林文瀚提出質疑指,如人大常委會立法原意不是要劃分不同程度的嚴重性之判刑,何以要分成兩級制。上訴方則稱可視乎不同因素把最終刑期於該級別的最高或最低刑期調整;律政司一方則以謀殺案為例子,指考慮到嚴重性,不論情節法官都一律判處終身監禁。控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法庭就國安法案件判刑時要有阻嚇力,達到懲治及防範的目的,要與求情因素平衡,因此情節嚴重的最低必須要監禁5年。

案件編號:FACC 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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