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助理身懷雷射筆被判囚半年 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

【on.cc東網專訊】1名女病人服務助理於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前夕,於旺角街頭被警方搜出身懷雷射筆,因而被控於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於前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監禁6個月。她不服判決,早前向高院提上訴。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今(21日)決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上訴人鄭敏任職二級病人助理。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證供指案發當晚上訴人混在數十名同樣穿着黑衣的人群中,他們當中有人向警車投擲汽油彈。警務人員落車捉拿示威者時將上訴人制服,並在她身上搜出涉案雷射筆。上訴人自辯時則指當晚她晚飯後,約了朋友在旺角食糖水。到旺角後遇到警察射催淚彈,令她眼痛和呼吸困難,她的朋友於是把口罩和生理鹽水交給她。至於涉案雷射筆,是她之前去釣墨魚時用來吸引墨魚之用。結果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辯解,判她罪名成立。

法官今在判詞指,接納原審裁判官對證供的分析。如上訴人受催淚彈影響致不適,她沒理由拿到生理鹽水後不立刻使用,而只是袋在腰包。法官認為以現場的環境證供,原審裁判官是有基礎裁定,上訴人當時帶着雷射筆,是準備用作傷害人之用;因此原審定罪裁決並無不妥,上訴應予駁回。

案件編號:HCMA 4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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