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現場攜雷射筆等武器 編輯拒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on.cc東網專訊】一名男編輯涉嫌身攜雷射筆、行山杖及雨傘等物品,參與2019年在旺角發生的反修例衝突,因而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編輯不認罪,案件今(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透露,將爭議涉案雷射筆是否屬於被告,至於其餘物品方面,辯方將帶出被告是有合理辯解而攜帶。

26歲被告唐健豐,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女督察劉曉穎(音譯)供稱,當晚8時許開始,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她於是奉命向示威者發出廣播,警告他們要離開。

警員梁淇鋒則表示,當晚11時許,他乘警車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落車採取拘捕行動,期間見到被告跑入快富街,由於當時被告拿着長傘,戴着面罩孭背囊,他懷疑被告有份參與旺角警署外的集結,遂叫「唔好跑!」繼而迫他到牆角。梁指,被告手舞足蹈掙扎,「畀我嘅感覺係佢(被告)想走」,他見狀即時上前把被告制服,令被告背朝天趴在地上。過程中,有雷射筆自被告手中「碌落地下」。

案件編號:KCCC1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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