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條例下社團成員可於30日內向特首會同行會上訴

政府在憲報刊登號外公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引用《社團條例》第151章作出相關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命令一經憲刊,即行生效。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回應說,暫時不作回應。 根據條例,任何屬非法社團的幹事、成員、或參加集會等,即屬犯罪,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若社團的幹事或成員因保安局局長所作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在命令生效後30日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李家超稍後會見傳媒,交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