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示威現場藏雷射筆 藏武器罪成還押候判

【on.cc東網專訊】女社工涉嫌身攜雷射筆參與2019年10月1日在旺角進行的示威,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不認罪受審,辯稱遭警員插贓嫁禍。經審訊後,她今天(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認為被告說法不可信,相信她攜帶雷射筆是為暴力行為做準備,並有意用來傷人,下令將被告還押至12月23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28歲被告麥籍心,報稱任職社工。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塘尾道近亞皆老街,非法攜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指,當日傍晚6時許,有示威者堵路集結,警員到場驅散,期間制服穿黑色衣物的被告,其後從被告的背囊內搜出涉案雷射筆。被告自辯時則指,警員制服她後,押解她到警方旅遊巴,期間有警員倒出她背囊內的物品檢視,再將物品逐一放回,過程中把不屬於她的該雷射筆放入。

裁判官裁決時指,旅遊巴空間狹窄,而且載有不少被捕人士在車上,被告聲稱警員把背囊內的物品倒落地的說法屬不合理。而且,被告稱警員把不屬於她的雷射筆放入背囊,但她卻沒有即時反應,抵達警署後亦沒有向值日官提出爭辯,亦是不合理。法庭裁定她是管有涉案雷射筆,考慮到她當時身處非法集結人群,身上另攜着手袖、口罩等物品,裁定她管有雷射筆是有意用作傷人,因此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29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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