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工黨共8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成判囚 緩刑執行

社民連及工黨共8人於去年五一勞動節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被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各人否認控罪,在東區裁判法院全部被裁定罪成,各人被判入獄14天,緩刑18個月。 裁判官鄭紀航表示,受禁群組的定義為群組中各人為共同目的而會面,即使群組內以小組形式分隔開1.5米,亦會被視為一個群組。他說,受禁群組聚集不須加上任何距離作為指標,8名被告分開2組、每組相隔1.5米,只是他們自以為的定義。 裁判官援引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目的」的定義,指事發時社民連成員手持的橫額上印有工黨標誌,雙方遊行主題都與勞工權益及遊行示威自由等口號有關,當社民連的梁國雄叫喊口號時,工黨4人都有和應,兩組人叫喊的口號是由雙方橫額上的標語混合而成,可見8人正參與有共同目的的遊行,而遊行有預先組織和協調。 裁判官說,事發時警方已要求各被告分開,但他們沒有理會,漠視法律,整個過程被傳媒廣泛報道,恐怕會令公眾誤以為有關行為可被接受,認為罰款不足以反映嚴重性,但由於本案歷時不長,加上是首宗限聚令審訊,不至於要判即時監禁,最終判各人入獄14天,緩刑18個月。 另外,其中一名被告麥德正因拒絕向警方提供身分證,被票控沒有按獲授權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証明文件罪,他在開審前承認該罪,被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