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公署︰私密影像若可供識辨身分可構成「個人資料」

關注性暴力組織「風雨蘭」建議私隱專員公署更新「個人資料」定義,以更積極方式,協助未經同意下被發布私密影像的受害人。公署回應,一般而言,私密影像是否構成「個人資料」,需要視乎被披露的資料是否可供其他人識辨當事人的身分,若可供識辨身分,則可構成《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 公署說,會作出網上巡查,跟進涉及發布私密影像的事件,公署審研個案後,會根據情況考慮作出刑事調查,或要求涉事平台移除相關私密影像;若公署接獲的投訴個案不涉及《私隱條例》釋義下的「個人資料」,但可能觸犯其他罪行,公署亦可在取得投訴人同意後,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風雨蘭」指出,近兩年共處理超過1300個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的個案,不少受害人考慮向公署求助時,發現若發布者沒有披露私密影像以外的其他資料,按照現時定義,即使影像涉及受害人容貌亦難以按相關法例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