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曾蔭權翻案明年中審

曾蔭權向終審法院申請定罪上訴許可獲批,聆訊將於明年五月舉行。

【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被判囚二十個月。他今年七月上訴後獲減刑至一年及減免訟費至一百萬元,但定罪上訴失敗,被即時收監。他昨日向終審法院申請定罪上訴許可獲批,聆訊將於明年五月十四日舉行。首席法官馬道立指,終審庭同意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手法有商榷之處,包括陪審團是否必須肯定曾蔭權故意不申報利益,是知法犯法而非鹵莽才可入罪。曾蔭權未有申請保釋,下月中將刑滿出獄。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終審庭批准曾蔭權就兩項法律觀點的爭議提出上訴。第一,原審法官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引導陪審團時,陪審團是否必須肯定曾蔭權不僅是故意不申報利益,更是知法犯法。若陪審團未能就曾蔭權的貪污控罪達成裁決,原審法官應否就曾蔭權的申報責任作另外引導。 第二,若陪審團不認為曾蔭權不申報利益屬貪污,他們衡量曾蔭權的行為是否嚴重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時,原審法官是否應提供更多協助。若陪審團拒絕接納曾蔭權於電台節目《政好星期天》上的辯解,上訴庭是否有權得出陪審團已裁斷曾蔭權知法犯法的結論。終審庭又接納曾蔭權以司法不公為由上訴。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質疑,原審法官的引導有重大缺陷。由於曾蔭權的瀆職控罪元素建基於其貪污控罪之上,若陪審團未能就貪污控罪達成裁決,原審法官不應容讓陪審團單單在曾蔭權故意不申報利益的基礎上,判斷他有罪,而不考慮曾蔭權是否「知法犯法」。 Montgomery陳辭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是否故意不申報利益及其作為的嚴重性時,並無要求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故意不申報時的主觀意圖,即控罪中的「心理元素」。即使陪審團拒絕接納曾蔭權在《政好星期天》的辯解,也應考慮他是否疏忽鹵莽,但原審法官並無如此引導。 馬道立質疑,一個人故意做某事情,也未必讓其他人知道是故意而行,陪審團應如何考慮此「心理元素」。Montgomery指,這涉及曾蔭權是蓄意隱瞞還是疏忽的問題,亦即其行為是否嚴重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原審法官引導時並無提及此點。她又重申,單單違反申報職責並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Montgomery續指,由於原審法官無就本案的「心理元素」引導陪審團,上訴庭不能假設陪審團已裁斷曾蔭權明知有責任申報而故意不申報。曾蔭權在《政好星期天》上,既表示自己「無想過」要申報,又指自己「不認為」要申報,Montgomery強調,這兩項陳述屬兩碼子的事,原審法官應對陪審團分開引導。既然原審法官無這樣做,則上訴庭不能一口咬定,陪審團必然已全盤否定曾蔭權在節目上的解釋。代表律政司的David Perry反駁稱,陪審團毋須考慮曾蔭權不申報是否疏忽,只須考慮他在《政好星期天》上所說的是否屬實。陪審團既已裁斷他在節目上撒謊,就反映他們認定曾蔭權蓄意犯案。 馬道立指,法庭難以知道陪審團的確實想法,原審法官若無就《政好星期天》的議題作引導,法庭如何肯定陪審團的確認為曾蔭權是明知故犯,原審法官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引導「精短」,當中只提及「故意」一詞,卻無講述曾蔭權蓄意犯案或疏忽的可能性。 法官李義亦質疑,辯方於原審時已要求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故意」一詞的涵義,但原審法官僅指「故意」(deliberate)與「蓄意」(wilful)同義,是否代表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遺漏。Perry回應指,從陪審團裁決中詮釋其事實裁斷,是上訴庭的一貫做法,他承認原審法官並無使用辯方要求的字眼作引導,但整體而言,原審法官已指示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及其作為的嚴重性。若原審法官在此議題上分開引導,將令其引導變得不一致或累贅多餘。 七十四歲曾蔭權,被控於一〇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參與決定雄濤廣播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卻無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之間的物業租賃協議。他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但陪審團未能就另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達成裁決。案件編號:終院刑事雜項四九——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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