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詞:就案件嚴重性未能確立曾蔭權貪污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亦不會再作重審,因為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即使可以重審,亦不符合公義要求。 判詞指出,上訴重點在於原審法官有否正確引導陪審團如何處理「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以及「嚴重性」兩個元素,認為原審法官給予的有關指引不足。 「明知故犯」方面,判詞提到,當決策者已考慮過是否要披露自己當中的利益,但最終決定不需要,他並無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他當時有責任披露,所以不能稱他是明知故犯。即使他決定錯誤,但不等同「明知故犯」地不披露,亦不等於隱瞞,而原審法官無解釋這個富爭議性的元素。 「嚴重性」方面,判詞指出,案件未能確立曾蔭權貪污,在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可能導致的後果嚴重程度時,要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必須披露,以及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並無妥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