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藝員林夏薇車輛碰撞 涉事司機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

女藝員林夏薇去年駕車時與一輛四驅車發生碰撞,涉事四驅車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法庭認為林夏薇證供有自相矛盾之嫌,車身花痕證明被告證供可信,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發於去年6月1日晚上,31歲林夏薇出席完劇集煞科宴後駕車回家,沿馬己仙峽道往山頂方向,駛至山頂道交界時,與一輛「小路出大路」的四驅車碰撞,她頭撞玻璃,感到頭痛及腰痛,涉事54歲報稱無業的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林夏薇早前出庭作供‬時指出,「小路出大路」的車輛應讓路,涉事司機出庭自辯表示,在小路出車時已停下3至5秒觀望,確認沒車才踩油,怎料一個白影飛快擦過,導致車禍。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指出,林夏薇作供時聲稱,事發時「感覺到」有車頭燈在讓路處,卻選擇不理會,有自相矛盾之嫌。估計林夏薇的車輛案發前車速頗高,否則撞車後不會行駛25米後才刹停。 法庭反而認為被告證供可信,因為車身花痕證明碰撞時兩車平衡,與被告證供吻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