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 罰「天價」10億

范冰冰被證實瞞稅,被追收及判罰十億元。

【星島日報報道】內地著名女星范冰冰六月被舉報利用「陰陽合同」逃稅,國家稅務總局昨公布調查結果,認定范冰冰逃稅事實,追收她及公司高達八點八三億元(人民幣,下同,逾十億港元)稅款和罰款,成為內地歷來涉及個人的最大宗逃稅案。久未露面的范冰冰昨天發表道歉信,稱經歷了從未有過的痛苦,對自己所作所為深感羞愧,並表示完全接受當局處罰,將全力籌措資金繳交稅款及罰款。預料她已有限制恢復自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失蹤」四個月,范冰冰事件終於水落石出。新華社報道,六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省稅務局核實。經查清,范冰冰拍攝電影《大轟炸》實際取得片酬三千萬元,其中一千萬元申報納稅,其餘兩千萬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合計七百三十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二點四八億元,其中偷逃稅款一點三四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當局依據國家《稅收徵管法》對范冰冰及其企業追繳稅款二點五五億元,加收滯納金零點三三億元;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四倍罰款計二點四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三倍罰款計二點三九億元;對其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一倍罰款計九十四點六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零點五倍罰款,分別計零點五一億元、零點六五億元。 報道稱,由於范冰冰屬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范冰冰昨在微博發表致歉信,指最近一段時間經歷了從未有過的痛苦、煎熬,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反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羞愧、內疚。對於稅務機關的處罰,她表示「完全接受」,將盡全力克服困難,籌措資金、繳納稅款及罰款。 她又稱,作為公眾人物,應該遵紀守法,起到社會和行業的模範帶頭作用,不應在經濟利益面前,喪失自我約束。在此,誠懇地向社會、朋友,以及大眾道歉,今後會把好作品獻給公眾的同時,監督公司管理,守法經營,為全社會傳播正能量。 中宣部旗下《光明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近年來民眾要求規範明星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呼聲極為強烈,對圈內個別人表現出的極度拜金主義、無視道德底線和職業操守的行為感到憤慨和憂慮,這種狀況必須得到根本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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