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違反《基本法》 郭卓堅覆核丁屋政策

長洲居民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質疑丁屋政策違憲。

【星島日報報道】長洲居民郭卓堅三年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丁屋政策偏袒新界男性原居民,要求法庭裁定政策違憲,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丁屋政策是按家系和性別實行有差別待遇,對女性原居民不公平。港府多年來一直採取「拖字訣」,對政策議而不決,最終受害的是社會大眾。昨到庭旁聽的鄉議局主席劉業強表示,本案是對丁權的嚴重挑戰,鄉議局將抱積極態度面對。審訊今續。 李柱銘指,丁屋政策是殖民地政府於七二年實施的臨時性管治政策,旨在回應新界原居民的住屋需要,但政策從來不受法例保障。惟即使是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都曾誤以為丁權受《基本法》保障。李柱銘又笑言,執業生涯從未處理過一宗受害人是大部分港人的官司。 政府與鄉議局均引述《基本法》第四十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鄉議局一方又指,若將第四十條與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關租用土地的條文並排閱讀,可見後者中「丁屋地」、「父系」、「鄉村居民」等用詞都指向丁屋政策,《基本法》草委明顯有意特區政府保護丁權。 李柱銘反駁指,第四十條既無提及丁權是傳統權益,又無說明女性權益不受保障。至於第一百二十二條,李柱銘解釋條文應與第一百二十條一同解讀。前者旨在確保回歸前已享丁權的人,可按「五十年不變」的中國對港基本方針政策「順利過渡」,居於原有住處。條文對象是「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而非僅限新界原居民。 李柱銘續指,中、英政府於香港前途談判期間,曾考慮回歸前後的土地契約問題,但丁屋政策並無寫入憲法。李柱銘解釋,雙方政府故意留白,讓今日的香港政府決定此一管治政策的存廢,但條文並不反映政府對丁屋政策取態,更遑論有義務於回歸後延續政策。 李柱銘認為丁屋政策違反人權,按《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並第三十九條有關《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繼續有效的條文,港府理應將之廢除。事實上,自政府興建公屋後,已再無必要延續政策,因每幢丁屋僅提供二千一百平方呎居住面積,公屋可提供的居住空間遠比丁屋多。 立法會雖每年要求政府著手解決丁權問題,惟後者僅稱會繼續檢討政策。李柱銘質疑,政府於七二年研究時即推出政策,何解今日經年累月仍未有再作檢討。他又批評丁屋政策容許持有丁屋的男性原居民賣屋後輪候公屋,對平均輪候五年半才能「上樓」的一般市民不公。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副主席林偉強與張學明昨到庭旁聽。劉業強在庭外表示,新界原居民一直堅信其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護,他相信案件最終可掃除丁權不受法例保障的疑慮。 申請人郭卓堅在開審前被撤法援,社工呂智恆上月獲准加入訴訟。答辯人包括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和律政司司長(政府一方),鄉議局則為有利害關係方。政府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鄉議局則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應訊。審訊料需時八日。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二六〇——二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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