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例》剔除九罪行 釋疑慮非向商界傾斜

林鄭月娥重申,《逃犯條例》修訂是特區政府「主動」及「主導」提出,拒絕透露中央官員是否有提出意見。

【星島日報報道】備受社會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方案出爐。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宣布,條例草案建議剔除九類個人及商業罪行不作單次移交,包括「非法使用電腦」罪行;並將單次移交的門檻由在港可判處一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在港可判監三年以上,並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他否認是因應商界的要求剔除該九類罪行,稱是綜合所有因素考慮。條例草案將於下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重申,有關條例是特區政府「主動」及「主導」提出,但她拒絕透露中央官員是否就此提出意見。 保安局早前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與內地、台灣等未簽訂長期引渡協議的地方,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引起商界及公眾憂慮。局長李家超昨宣布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當中列明將個案方式移交安排與現有長期移交安排分開處理,而現時《逃犯條例》涵蓋的四十六項罪行類別,只有其中三十七項會適用於日後的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即有九類罪行獲剔除,包括與破產法、公司法、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罪行、侵犯知識產權、環境污染、非法使用電腦等。 他解釋,現時本港與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的長期協議,亦非每一份均包括全部四十六類罪行,當局過去亦與不同個人、界別代表、立法會議員等會面聽取意見,亦曾與律政司交換意見,經分析後決定先處理相對嚴重的罪行,認為建議已作適當平衡,否認選擇剔除該九類罪行是因應某一界別人士的要求,強調是綜合所有因素考慮。條例草案亦建議將申請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門檻,訂為在港可判監三年以上,並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比現時適用於長期移交安排的門檻,即在港可判處一年以上的罪行為高。他指門檻是參考本港裁判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 李家超又重申,現有法例不容許移交以其他罪行包裝政治檢控的規定,同樣適用修例後的單次逃犯移交安排。他提到內地現時已與多個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引渡協議,亦要遵守聯合國公約,他看不到內地過去在移交逃犯事宜上,有違反國際法或聯合國公約的事例,「除非大家不信任整個(國際)制度。」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通過,將《二〇一九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於四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林鄭月娥表示,是次修例為保安局和律政司帶來巨大工作壓力,政府堅持修例是受同理心與憐憫心驅使:「為何還要做?為何在這個時候做呢?是受我們的同理心和憐憫心的驅使。」她又表示,有關條例並非二十三條後備方案,重申是特區政府「主動」及「主導」提出,但她拒絕透露中央官員是否就此提出意見。 政府多次強調,修例目的是同時處理發生在台灣的港人謀殺案,以及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的協助制度。李家超重申,嚴重罪行亦可發生在其他未與本港簽訂長期引渡協議,強調要保障市民的安全,他不能對制度缺陷視而不見:「兇殺案又好、其他的殺人放火、械劫、炸彈,都可能發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我沒跟她有長期協定的地方,你鼓勵我視而不見?你贊成我視而不見這個制度的缺陷?我覺得我不應該作為保安局局長,漠視這些逃犯在香港製造一些對我們市民安全及治安的風險。」 至於處理台灣謀殺案的進展,李家超指台方已三次向本港請求協助,雙方亦已展開溝通,但由於現時沒有法律基礎處理台方的要求,表示倘修例通過後,港府會以務實態度與台方商討移交逃犯安排,強調屆時只會談及個案本身,以及相關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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