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風暴】林鄭口講「動議撤回」 特首辦6小時後改口「宣佈撤回」 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議事規則只有「宣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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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傍晚5時50分,透過8分鐘錄影講話提出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表示在立法會復會後,保安局局長會按《議事規則》動議(move a motion )撤回條例草案。相隔約6小時後,特首辦凌晨0時7分出稿,表示確認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復會後,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64條,宣布撤回有關《逃犯條例》的條例草案,過程不涉及投票或辯論。 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指出,根據《議事規則》,政府若希望撤回草案,負責草案的官員應在立法會「宣佈」撤回,而非「動議」撤回。

根據《議事規則》第64(2)條,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宣布(announce)撤回該法案。

黃宏發指出, 《議事規則》中並沒有一條規則,讓負責法案的官員「動議撤回」;如若有關官員欲撤回草案,必須根據《議事規則》宣布撤回,而非以動議議案的方式處理,「政府本身可以自己撤回,唔駛move a motion。」他說,林鄭如明言希望撤回草案,應該要按《規則》宣佈撤回,否則會令立法會主席尷尬,「佢(政府)提嘅議案,畀定唔畀呢?畀咗之後,結果可能極其荒謬:政府話要唔做、要撤回的事,奉送畀立法會去決定,變咗佢(林鄭)今日(昨日)講嘅說話完全冇意義。」

他指,政府所提出的草案是否撤回,應由政府決定;如若動議議案,則會將決定權交予立法會,由議會內投票決定,「因為議案係需要大會表決,如果否決咗,即係等如大會認為要繼續進行」、「咁樣同佢想宣佈嘅決定係相違背。佢想作嘅決定係撤回,但係就將佢變成一個議題,叫大會通過,而明知大會撐條例的人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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