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張國鈞指兩岸10年前已有協議

張國鈞指大陸與台灣10年前已有司法協議。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提交修訂《逃犯條例》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制度漏洞,行政會議成員、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出席電台節目時質疑,大陸和台灣在2009年已就移交逃犯達成協議,為何香港與內地有合作會是大逆不道。 張國鈞指,中國已經與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等發達國,簽訂移交逃犯協議,香港亦已回歸20多年,不認同香港與内地若達成移交安排,會被指是大逆不道。而且當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相關機制與國際其他地方看齊,最終由法院把關。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大陸與台灣曾純以「兩地人民福祉」,在1990年及2009年簽訂《金門協議》及《司法互助協議》,證明達成協議不一定有強的政治考慮,現時普通人都知道法例有漏洞,擔心會惹來其他人「有樣學樣」。法律界明白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不同,過往沒有移交逃犯的迫切性,兩地一直無法達成協議。但她解釋,現在有迫切性處理法律漏洞,政府和立法會應該平心靜氣向市民解釋。兩岸於2009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共同打擊犯罪機制,針對在台灣犯罪後潛逃至大陸躲藏的疑犯或被告,以及在台灣的大陸刑事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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