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官裁表證成立 7.2結案陳詞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受審,案件周五(2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兩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二(7 月 2 日)結案陳詞。

懲教職員供稱寄投訴信
須進行保安檢查

控方周四(27 日)傳召全數 4 名控方證人,全為懲教署職員,他們供稱在囚人士須向職員索取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在囚人士填寫後,須通知當值職員,由高級懲教主任於在囚人士面前,進行保安檢查,確認沒有自製刀片等違禁品後,方可封口及寄出,強調不會查看信件內容。總懲教主任確認,在囚人士可以循其他途徑送出投訴信,但必須向署方申請。辯方質疑懲教助理得悉鄒的投訴內容後,曾警告「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懲教助理在庭上否認。

代表次被告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質疑,懲教職員供稱寄出投訴信的程序,只是根據懲教內部的工作指引,並沒有法律基礎,要求案件毋須答辯。

官查詢投訴信何時變「未經授權」
控:表格本身獲授權 惟無授權寄出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審訊押後至周五(28 日)裁決表證是否成立。她甫開庭表示,希望查詢控方認為投訴信在哪一刻變成「未經授權物品」。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在懲教署派發投訴表格時,表格仍是獲授權物品,但須經懲教保安檢查,才可獲授權寄出,故物品本身及送出信件的行為,均是未經授權。

辯:控方誤解法例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回應指,「好明顯控方係錯誤理解嗰個《監獄規則》」,他指出《監獄規則》列明,只要信件是寄給申訴專員,在囚人士便有權寫及發出,懲教署無權授權在囚人士寄出信件,「所以唔跟懲教指引,唔係等於係犯罪」。

裁判官短暫休庭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名被告須答辯。兩名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鄒家成一方呈遞一封懲教署在 2023 年 3 月 8 日寄給鄒的信件,庭上沒有讀出信件內容。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7 月 2 日)進行結案陳詞,期間鄒繼續還押,次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兩被告同否認「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

兩名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之前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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