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引終院非法集結及暴動案判辭稱「參與」意思廣闊

鄭若驊引終院非法集結及暴動案判辭稱「參與」意思廣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講述終審法院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案件的判決。她引述判辭指「參與」的意思廣闊,包括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控方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計劃」亦不需要基本形式。

鄭若驊指出,判辭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例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或慫使和促致承擔法律責任。

她又表示,假如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