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律政司一貫做法是內部決定刑事檢控 點解要尋求多一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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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外遊回港,今天中午12時許在機場見記者,回應不檢控梁振英UGL案。她首先說:「律政司做刑事檢控,一貫做法,是律政司內部自己做決定,除非案件涉律政司同事,才會外判。」記者隨即追問,為何以往涉及高官名人案件,都有外尋獨立法律意見,鄭若驊稱:「每一件案,都有佢自己一些原因,以前cases點解尋求外判法律意見,可能有其原因,對與錯我不評論,但律政司的政策我剛才說了,幾時做外判,不會因人而異,是個policy。」

記者再連番追問,鄭若驊反問:「點解要尋求多一個法律意見?如果律政司有一個憲制責任,《基本法》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要做檢控決定,我們能做這決定,沒利益衝突、沒顯性偏頗,為何仍要外判?我們要卸膊麼?我們有擔當去做,是按法律證據處理。」

至於UGL案不檢控的理據,鄭若驊稱:「12月12日已出UGL案件聲明,我們沒其他補充。翌日有人問時,我們的專業法律意見已說沒補充,加埋現在進入司法覆核程序,案件具體我不可作任何回應或補充。」被問到特首林鄭月娥等人指她樂意回應,鄭若驊稱,從專業法律角度,可以說的已跟公眾說了,「為何有些人指可再多說,這我不能評論,因為有法律分析以外的原因。」

被問到今次不檢控決定是否涉政治考慮,鄭若驊說:「希望大家清楚理解,任何一件事,律政司工作都不偏不倚,無畏無懼,一視同仁,不會因某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而因人而異。我不會就具體個案作回應,但有說法指,假若他是因為中央,律政司因此就要尋求外面的法律意見,律政司守則提到我是獨立、公允、不偏不倚,是按法律證據做的,那麼這些由得佢就得,梗係唔係。我們按法律做事,不會因這個人是什麼政治地位、背景,或因一件事情出來的政治後果而作特別處理,我們只按證據、法律作判斷。」

她又說:「律政司工作,包括我和同事,按法律,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無論這個人是什麼高官、什麼中央人士,任何大亨或普遍市民,他是需要得到法律保障。我們作刑事檢控決定,是重要決定,只可考慮法律證據作決定。我希望大家唔好再將法律問題政治化。」

鄭若驊說,她的大假1個多月前已計劃,「我唔記得實際幾時申請休假,係一早,同而家所謂避完全沒關,其他事我不可控制。」被問到為何不取消休假回港處理,她指:「我哋係就一個案件,做完法律決定,檢討決定工作已做完。12月12日出了新聞稿,我們再回應記者時已說了,無嘢再補充。」

被問到UGL案不檢控是否律政司內部一致決定,她稱:「律政司內部操作、討論任何一個案件,絕對保密,任何法律界人士,基本操守要求是,如何討論案件、有什麼情況都不會披露。」至於會否到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檢控政策,她指律政司會研究。

對於鄭若驊的僭建不檢控,她稱:「我1月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我完全不知情、不會參與。」

律政司本月12日曾回覆眾新聞的詢問,在甚麼情況下會外判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當時的回覆並沒有「案件涉律政司同事才會外判」的說法。律政司當日是這樣回答:「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是取決於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現時個案而言,最相關的理由為:(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二)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的個案,因此,並沒有就現時的個案外判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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