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拘捕」林尹 特首事前不知情

■兩名議員被「預約拘捕」,特首林鄭月娥事前毫不知情。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警方「預約拘捕」民主黨兩名議員,特首辦消息指,特首林鄭月娥事前對「預約拘捕」決定毫不知情,不會作任何干預;警方消息則稱,經諮詢律政司意見認為有足夠證據提控,才作拘捕及檢控。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控方需要同時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和意圖,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將被告定罪。 今次「預約拘捕」引用的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19(b)條,「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特首辦消息表示,特首林鄭月娥對警方「預約拘捕」林卓廷、尹兆堅的決定事前毫不知情,因為事件全部由警方及律政司負責處理及作出決定,特首不可能作出任何干預,如作任何干預即涉政治干預。消息強調,案件調查及刑事檢控工作全部都是獨立運作,特首對今次決定事前不知情,亦無可能知情。警方消息稱,警方是檢視所有相關證據、證供、事主傷勢等,再提交律政司諮詢意見,完全按律政司意見辦事,對方認為有足夠證據提控,警方便作拘捕及檢控。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不評論特首知情與否,相信警方是依程序做事。對於事件會否影響該黨與特首或政府的關係,胡只稱「我們一向都是公事公辦」,又認為事件的本質,是立法會行管會主席梁君彥和建制派成員透過運用權力,指示秘書處報警,藉此挑起政治鬥爭,指他們應為事件負上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在刑事檢控中,控方必須同時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和意圖,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將被告定罪。他舉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因涉嫌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水杯,被控普通襲擊上訴一案,上級法院指控方未能證明黃的行為是針對某人,抑或只是發泄或帶其他目的,故最終判黃上訴得直。陸稱,議員被保安人員帶走時,可能會作出保護自己而觸及他人的行為,而法律上有自衞的概念,控方需要同時掌握如被告的言語、面部表情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妨礙保安人員執行職務而非自衞,否則不能跨越檢控的基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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