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古思堯涉參與去年反蒙面法遊行案提堂

黃之鋒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提堂。(陳子麒攝)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參與去年10月5日「反蒙面法遊行」,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黃之鋒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

裁判官問到兩人是否明白控罪時,黃之鋒表示明白,古思堯則回應說「遊行集會唔駛共產黨批准」。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再提訊,兩人分別以1000元現金擔保,並要居於報稱地址,期間黃之鋒亦不准離港。

首項控罪指出,兩人當日連同其他身分不明人士在無合理辯解下,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和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第二項控罪涉及黃之鋒當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