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李永達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

涉及9名被告的佔領行動案件中,第八被告黃浩銘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以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的罪名成立,第九被告李永達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亦罪名成立。 黃浩銘聽到裁決後表現冷靜,微微一笑,李永達則表現嚴肅。 控罪指,黃浩銘在2014年9月28日,在金鐘分域碼頭街,非法煽惑在場人士,藉非法阻礙車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他亦非法煽惑在場人士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車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李永達則被控在同一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藉非法阻礙夏慤道的車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