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多宗官司纏身 已羈押近兩年

【本報訊】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已遭羈押近兩年,他除了涉及違反國安法案及廠房用地欺詐案之餘,他早在去年已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3名法官上月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指示雙方須提交書面陳詞作補充。法庭預計在半年內頒布裁決結果。

8‧18非法集結案正上訴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8‧18案黎智英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被告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8名被告中,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提出上訴。

原審法官胡雅文指,眾被告帶頭組織及參與該次遊行,是直接挑戰警方,也挑戰法律及公共秩序。雖然遊行最後和平結束,但眾被告的行為無疑帶來潛在暴力風險,也嚴重影響交通,故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

在本案上訴聆訊期間,上訴一方陳詞指,當日警方從沒有警告,要求維園集會的參加者遵從警方的指示疏散,因此裁決未合乎相稱性測試。律政司則反駁指,如針對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權利,警務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經考慮才決定是否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合乎相稱性測試。律政司又指如法庭認為上訴人是明知涉案集結屬未經批准而參與其中,足以構成本案罪行,原審法官沒出錯,上訴應被駁回。案件編號:CACC 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