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覆核被拒 判詞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決定無越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的決定,又要求撤回國安委指,聘用 Tim Owen 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等。 高等法院今早頒下裁決,駁回兩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請。 就黎智英一方要求撤回國安委指,聘用 Tim Owen 構成國安風險及有違國安利益,以及入境處拒絕 Tim Owen 工作簽證的決定,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 判詞指,黎智英一方提出,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在《國安法》下,起步點完全不同。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法院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無論如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均沒有超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 判詞亦指,黎智英一方提出,假如國安委不受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覆核,便沒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國安委工作的講法,是不能接受;申請方舉出若干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例如若沒有法院的牽制,國安委便可能濫用權力,這些只屬憑空想像、危言聳聽的評論。申請方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是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同樣必須否定。 法院因此裁定,針對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顯然完全無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許可申請。 至於是否可以聘用 Tim Owen 抗辯,取決於人大釋法、國安委的決定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由於有關司法覆核申請已被拒絕,要求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批准聘用 Tim Owen 的決定之原訴傳票,只成為學術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