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稱極端情況下披露國家秘密不入罪條件門檻極高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基本法》23條立法上,會積極考慮就「國家秘密」方面,加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在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說,內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已就秘密有清晰定義,難以理解為何國家秘密會與公眾利益有矛盾。 林定國指出,維護國家安全一定是最高原則及最大的公眾利益,但或許在很極端或例外情況,例如涉及大量市民安危、政府內部運作重大問題,即使被界定為秘密,但如公眾不知情會造成重大生命或福祉問題,在該極端情況下,需保留可能性如披露國家秘密都不會構成刑事罪行,但強調要符合一定條件,門檻亦很高。 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表示,有專業界關注,如果所接觸的科學技術屬新事物,如何辨識為國家秘密、能否利用有關技術。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要視乎有無合法權限披露及危害國家安全。林定國回應說,如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必須是相當可能、很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是要有傷害性,相信理性的人能夠判斷。 另外,選委界的管浩鳴說,在「隱匿叛國」罪行方面,有宗教團體擔心,如神職人員接受信徒告解時,當中如涉及相關罪行,應否作出舉報。 林定國說,有關罪行針對的範圍相對針對性,如果有人告解即將用軍隊推翻特區政府或攻打國家,相信出現有關極端情況的機會較低,但他指出,叛國是嚴肅事情,如國家安危在旦夕,大家都要履行效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