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稱若不知瀏覽是為潛逃者提供資金不會墮法網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第4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星期二會再加開4節會議,繼續審理有關草案。 就針對潛逃者「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的條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條例主要針對潛逃人士不能動用資金,但利息、收入等可以繼續收取。他補充,潛逃人士正常會透過銀行電子服務處理資金,但若銀行協助潛逃人士處理資金即屬違法。 選委界議員陳紹雄關注有潛逃人士可能利用社交平台籌集資金,若市民未必知道相關平台與潛逃者有關,會否犯法;鄧炳強回應,條例有免責條款,根據普通法精神,要市民「明知道」才屬犯法,強調若市民不知道瀏覽社交平台是為潛逃者提供資金等,不會誤墮法網。 另外,條文亦列明,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有關潛逃者,或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租住不動產。 經民聯林健鋒表示,業主可能在不知情下透過代理將單位租了給潛逃者,或租客將單位分租給潛逃者,他關注責任問題。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說,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免責條款可讓有關人士提出辯證。 選委界的管浩鳴說,如果有人觸犯相關條文,可被判監7年,關注如果只涉及租樓事宜就被判監7年,罰則可能過高。廖李可期回應,租樓事宜可大可小,又說7年只是最高罰則,但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有關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