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甩轆 檢控書出錯 爆炸品案5被告獲釋後被警帶走

【on.cc東網專訊】5名男女被控上周六(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管有爆炸品,案件今(4日)在東區法院提堂。辯方表示發現控方呈交的律政司同意檢控書出錯被告名,裁判官下令控方要在下午6時前決定如何處理,最終所有被告當庭釋放,隨即有大批防暴警察抵達東區法院外,有部分進入大樓地下,現場氣氛緊張。晚上8時許,有3名男子在「遮陣」下離開法院,隨即登上警車,警方亦較早前帶走2名疑涉案人士。

據控罪書指,5名被告依次為21歲男子鄭錦輝、22歲女子楊泳茹、24歲男子丘建威、21歲莫禮滔,以及19歲黃建棋,俱被控管有爆炸品,指他們涉在上址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辯方發現控方呈交的律政司同意檢控書出錯被告名,中英文控罪內容不同,並非有效文件,根本無理據繼續檢控程序,應即時釋放所有被告。裁判官下令下午6時前,控方要決定如何處理,結果所有被告在限期過後當庭釋放。

大律師陸偉雄批評,檢控書出錯被告姓名的錯誤「一單都嫌多」,他強調香港法律對檢控的要求十分高,由控方負責舉證,並且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因此律政司作出任何檢控時都必須對涉案人士的身份及個人資料確保準確,法庭亦要做好把關,不能容許訴訟過程出錯,「就算係小學雞嘅錯誤,對被告都可以好大影響,關乎到佢嘅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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