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講壇:禁纏擾行為 不宜立法?

時事講壇:禁纏擾行為 不宜立法?

【晴報專訊】政府兩年前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立法禁止纏擾行為,拖沓至今,未見進展,主要爭議在於憂慮法例會被濫用,成為打壓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工具。要保障基本人權,纏擾法就不宜立例? 梁國雄:明文豁免 立法不難 2011年12月,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發表了諮詢文件,載述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纏擾行為」報告書中所提及各項建議,訂立反纏擾行為法例亦進入諮詢階段。匆匆已經兩年,立法工作尚未置為議事程序。箇中原因,是政府當局一直不能回應民間諸種憂慮,亦未有就此確保這些憂慮會否成真?在立法之後,變成了懸在頭上的利刃,反而會被有財有勢者濫用,妨礙市民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界定未清 為打壓異己鳴鑼 有鑑於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去年12月發出文件,縷述過去兩年的進展。2012年三月底,當局結束為期三個月的諮詢,發覺在506份意見書中,支持者逾45%,反對則有35%,可謂旗鼓相當,而其餘約兩成則模棱兩可,又或只予有條件支持! 毋庸諱言,即使贊成立法的議員,亦一如其他市民一樣,恐怕若不清楚界定豁免範圍,區分刑事及民事責任,則他日立法之後,難免會被用以阻嚇甚至逼迫新聞自由和示威自由,令執法部門如虎添翼,為政府打壓異己鳴鑼開路!固然,個人之私隱和安寧須得着透切保障。但若果一些權貴為保耳目清淨,將民眾不竭向之抗議請願,又或屢屢當面直斥其非,當作纏擾行為而予以舉報,則難免使示威者會由此被拘捕、檢控;若不在立法過程中,予以明確界定,並予以豁免,就會一如公安條例一樣,假維持公安之名,行遏制示威、集會之實! 當局拖沓 罔顧市民安寧私隱 又例如要揭發權貴私相授受,利益輸送,又或見不得光的醜行,傳媒極有可能要長期監視,又或不停追訪,這當然是前者覺得煩擾的行為,記者跟蹤採訪及長期監視,又極可能會被指纏擾行為,最終遭告上法庭,面臨刑事責任。以英國為例,自1997年引入《防止騷擾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後,當局只預期每年有約200宗投訴,但五年之後,卻急升到6,000多宗,若果本港一旦立法,難保權貴不濫用此例,頻受民眾狙擊的高官,以至黑箱作業的財閥,恣意舉報一己所惡之「刁民行為」,「寒蟬效應」遂會應法而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一日拖沓如故,不肯就此明文規定上述兩種行為,則立法工作極難展開,等於因噎廢食,為保護一小撮人而不果斷立法,置廣大市民之個人安寧和私隱於不顧,要我一票,請即豁免! 羅沃啟:限個別範疇 無損人權 兩年前,當局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支持法改會的意見,傾向訂立單一的「纏擾大法」,把一個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做出連串導致另一人驚恐或困擾的行為,訂定為「纏擾」刑事罪行,須對該另一人負上民事責任,並賦權法庭在處罪違法者時,也有權發出禁制令等。 合理行為免責 人言人殊 但政府亦明知建議可能干預新聞自由,因此提出了「合理行為」(包括「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 然而,當局的《諮詢文件》對於立法對工業行動、消費者爭取權益、示威請願和其他表達活動的威脅,卻沒有應有的回應。只在受到質疑時,口頭指「合理行為」和「合法權限」可作免責辯護。 何謂「合理行為」,甚為主觀,人言人殊,見仁見智;不怕官,只怕管,即使法理在傳媒工作者和請願人士一側,但在案發現場,往往都是執法者憑着疑似的執法權力,去干涉和限制採訪和表達活動,甚至拘捕有關人等,令新聞、集會和表達等活動即時受阻或停頓。若有訴訟,更耗費時間、心力和金錢,期間更要背負污名。即使最後勝訴,得到金錢的補償,也不能改變採訪和表達活動已受阻的事實,對權利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 當局委任的顧問(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研究報告第20及28段亦顯示,訂了類似廣闊內容的「纏擾大法」的英國,其法例施行的經驗說明:類似的「合理行為」等一般性免責辯護「未能對傳媒起保障作用」,至於已找到的十多宗涉及新聞採訪及示威活動的刑事及民事個案,亦「引起社會對表達與和平集會自由的高度關注。」 牽連太廣 危害言論自由 香港人權監察反對訂立單一的、囊括所有範圍的「纏擾大法」,因為它會殃及重要的基本人權,尤其危害請願示威的自由,損害新聞和言論自由,干擾工業行動和勞工運動,傷害消費者權益活動。 我們要求政府將修訂局限在個別範疇之內,改而修訂《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放債人條例》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等法例,令修例有針對性,以制止因個人感情轇轕、追債及收樓三個範疇的纏擾行為。這些範疇有明顯的保障需要,不損人權,又少爭議性,不難取得社會的支持。 (編按:標題及分題為編輯所加;梁國雄的文章經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