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暫緩一年 待修改婚姻法 變性人勝訴 可與異性結婚

裁決暫緩一年 待修改婚姻法 變性人勝訴 可與異性結婚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昨以四比一的大多數,裁定變性人W上訴得直,今後無論男女在變性後,均可合法地與異性結婚;判詞指《基本法》及《人權法》都保護結婚的權利,但現有《婚姻條例》完全禁止W這一類「變性後女性」與男性結婚屬違憲,換言之裁決令W可與男性結婚;但終院下令將裁決暫緩執行十二個月,以便當局修改《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保安局發人表示,政府尊重法庭裁決。 代表W的律師韋智達昨晨到終審法院領取判詞後形容,判決是一個里程碑,確認了性少數人士的權益與香港所有人一樣,他又代W發表聲明,指很高興獲得法庭承認,認為是所有女性的勝利,亦有助不同性傾向小眾爭取,是偉大的判決。韋智達不擔心裁決會引致大量人士進行變性手術,他重申W的個案屬於「性別認同障礙」,與性傾向及同性婚姻無關。 他強調,W並非同性戀者,她生來是男性的軀殼,卻有着女性的心理,自○八年完成變性手術後,五年來一直以女性的身分在香港生活。W小姐○九年申請司法覆核,爭取變性人結婚權,原審及上訴均被判敗訴,昨在終院上訴得直。終院邀請與訟雙方於六月三日就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的適當頒令,提交進一步陳詞。保安局發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並在適當時提交書面陳詞。 終院在判詞指,《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是參照英國的婚姻法而訂立,當時婚姻的原意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普通法》之下婚姻的必要成分是為生育而進行性交,只有生理上性別才是評定某人性別準則,終院認為婚姻登記官拒絕將條例中的「女性」解釋為包括變性人,是正確做法。 傳宗接代重要性減 不過,當涉及憲法權利時,終院便認為現行法例站不住腳。終院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第十九(二)條皆保障巿民結婚的權利。終院指現今香港融合多種文化,婚姻概念上的傳宗接代重要性減低,很多人選擇婚後不生育,或過了生育年齡才結婚,相反有人只生育但不結婚。 因此,《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將確定某人性別的準則,局限於生理因素上,便與憲法保護的結婚權相牴觸。因為W已接受了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她不能以男性身分與女性結婚,如果亦不能與男性結婚,便完全禁止她結婚權,故兩條條例中的女性或男性,應該包括變性後的女性或男性。 終院又指社會是否對變性人結婚的權利存在共識,並非相關考慮因素,因為「以欠缺多數人的共識」為由而拒絕少數人的申索,是有損基本權利。 至於如何界定變性人已經由原來的性別變為另一個性別及可以結婚,終院認為應該交由立法當局制定準則,例如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甄別。此外,變性人可結婚後,與婚姻法有關的其他法例,或者亦需要修改,終院亦認為適宜由立法當局介入。 唯一持相反意見認為應駁回W上訴的法官陳兆愷,在判詞指無證據顯示香港對婚姻的看法是否已改變,甚至放棄傳統的婚姻觀念,故法庭不應援引其詮釋憲法的權力去承認變性婚姻,否則便相當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會帶來長遠後果,必須經過公眾諮詢。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四──二○一二。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