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違守則 港台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

《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違守則 港台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
《頭條新聞》被指辱警違守則 港台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警告

通訊事務管理局於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內的「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環節,屬污衊、侮辱警方,並向港台發出警告,節目隨後停播。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高院裁定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其後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

上訴庭周三(4 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工會、記協一方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則獲判勝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就主持王喜在「驚方消息」中穿著警服、包著垃圾袋,從垃圾桶冒出,3 名法官對於是否構成辱警、違反《守則》各有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諷刺作品在表達上應有更大自由度,但仍有「一條連諷刺作品都無法逾越的體統底線」。另外兩名法官則認為,若內容是針對警察的抗疫工作,非單純針對他們的社會地位,不應被視為違反《守則》,最終以大比數裁定工會一方上訴得直。

通訊局回覆查詢指,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通訊事務管理局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和香港記者協會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

原審裁雙方各有部分勝訴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播出的集數中,有兩段短劇「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翌日遭警方向廣播處長投訴,稱內容指警方囤積保護物資屬假資訊,亦漠視警隊在抗疫上所付出的努力。

其中在「無品芝麻官」環節,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另一環節「驚方訊息」中,主持王喜飾演的「忠勇毅」,裝扮成警員進出大型垃圾桶,表示「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通訊局其後接獲逾 3,200 宗投訴,並向港台發警告,指港台沒盡力確保言論準確。

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原審法官周家明在 2021 年 11 月裁定,就「無品芝麻官」環節,通訊局未有調查其內容真確性,提出證據反駁內容失實,就斷定消息「虛假」,並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屬錯誤。另一環節「驚方訊息」,周家明則認為,通訊局裁定內容涉辱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通訊局及工會分別就上述兩個裁決提上訴

原審、上訴庭裁決
原審、上訴庭裁決

本案涉及 5 個爭議:

1.通訊局是否正確地將節目歸類為《電視節目守則》內的「個人意見節目」?

2.如是,針對「無品芝麻官」內的「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大把有得剩」、「驚方消息」內的「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通訊局是否正確地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內的第 9 章第 1A 條「確保新聞的報道準確及持平」?

3.通訊局是否正確地裁定,在上述兩項言論,港台違反《守則》內的第 9 章第 17(d) 條「任何以系列形式播出的個人意見節目,皆有需要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4.通訊局否正確地裁定,港台在「驚方消息」加入涉及社會地位的詆毀或辱警材料,違反《守則》內的第 3 章第 2(b) 條「不得在節目內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群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

5.工會一方是否有資格針對《守則》提出憲法質疑?

《頭條新聞》〈無品芝麻官〉環節(網上截圖)
《頭條新聞》〈無品芝麻官〉環節(網上截圖)

判詞:局方沒採取適當步驟作裁斷
屬「根本性錯誤」

通訊局就「無品芝麻官」上訴時指,2019 年社會動蕩及口罩短缺的背景下,港台的表達手法,會致市民不信任警察,令警民關係緊張。港台工會一方則認為,相關言論有足夠事實基礎,當時社會關注政府分配防疫裝備予警方及醫護人員,可能不成比例,這些資料是根據當時事實的合理推論。而且疫情初期,媒體不時報道醫護人員缺乏防疫裝備,言論反映公眾關注。

上訴庭在判詞指,原審法官周家明正確判斷《頭條新聞》屬個人意見節目,因為其諷刺的表達方式,亦屬個人判斷的一部分,合乎《守則》定義。惟上訴庭不同意原審指,局方須證明資料不準確,才可裁斷投訴成立,認為如此解讀,會導致廣播公司即使沒盡力核實資料真偽,也能逃避不合規的判決,有違《守則》原意。

上訴庭續指,雖然與原審在此方面看法不同,但仍須審視局方裁斷港台違反《守則》的過程,有否採取適當步驟。判詞提到,「無品芝麻官」環節中的言論,通訊局視為意見,工會一方則認為有事實基礎,指當時有媒體曾報道公眾的擔憂及關注,而局方沒解釋,為何不認為此類媒體報道的指控屬實。

上訴庭認為正確做法,是局方在裁斷過程中,分辨「事實指控」及個人意見的部分,要求港台交代,再分析負責人有否盡力核實資料。但本案中局方發警告時,沒有採取上述做法,屬「根本性錯誤」,因此維持原判,即節目沒違守則。

《頭條新聞》〈驚方訊息〉環節(網上截圖)
《頭條新聞》〈驚方訊息〉環節(網上截圖)

判詞:局方未有回應港台論點

至於工會一方就「驚方訊息」提上訴,指言論反映當時警方減少或取消巡邏的情況,以「玩味性質」表達公眾擔憂,屬諷刺手法,因此不要求事實準確。

判詞認為,通訊局作為決策者,有權拒納港台稱警方「全面停止步行巡邏」屬事實的說法,但局方未有回應港台提出的第二點,即節目內容是以諷刺手法表達公眾憂慮,判詞形容屬「根本性錯誤」,一致裁定通訊局指港台違反「確保新聞的報道準確而且恰當地持平」 不成立。

至於上述環節的言論,是否符合《守則》中的「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原審認為通訊局裁斷有誤,因局方忽略了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表達意見,但不獲理會。上訴庭同意原審看法,認為局方裁定時,沒有考慮港台曾向警方發邀請。

潘兆初:諷刺作品應有更大自由度
但有「體統底線」

而在「驚方消息」中,王喜飾演的「忠勇毅」穿著警服、包著垃圾袋,從垃圾桶冒出,通訊局裁定是惡意描繪警方、侮辱警隊。工會一方上訴指,通訊局及原審錯誤裁定「驚方消息」針對警察的社會地位,而非警員在疫情期間執行職責的情況。

上訴庭 3 名法官對此有不同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從「驚方消息」上文下理可見,環節確實針對警方抗疫情況,但指內容意義「遠不止於此」,認為王喜形象蔑視警察、「將那些加入警隊的人視為廢物」,「這種嘲諷警察,與警方努力抗疫完全無關」。

潘兆初續指,通訊局作為決策者,可認為港台是基於警察的社會地位,詆毀及侮辱警察。而他強調,警察身分可以被視為社會地位、納入《守則》下的保障,並不等於他們可免受批評,只是要保護他們免受侮辱或被詆毀。

潘又認為,鑑於諷刺作品的特定性質和特徵,在內容和表達上應給予更大自由度,容許以誇張或扭曲現實的手法來嘲諷,「然而,這並不允許以攻擊性材料來詆毀或侮辱。這裡有一條連諷刺作品都無法逾越的體統底線。(However, it is not a license to denigrate or insult by offensive materials. There is a line of decency that even satires cannot cross)」。

關淑馨不同意潘意見
指片段讓觀眾記住王喜的新角色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不同意潘的意見,提到王喜包著垃圾袋一幕,是片段開首和結尾,王在節目表示「喺面對已知嘅危險,我哋係有權同危險保持住半隻郵輪咁遠嘅距離」、「至於面對嗰啲未知嘅危險,我哋任何一位同事都可以穿上呢一種可以抵抗生化武器襲擊嘅裝備⋯」

關指,若只看片段開首和結尾,她同意片段是諷刺警察毫無價值及不專業,肯定是詆毀及侮辱警察。不過,若考慮整個環節,嘲諷內容所針對的是警方的抗疫工作,以誇張的戲劇手法,呈現警察當時防疫裝備齊全,但工作量似乎比裝備沒那麼充足的醫療人員少。關認為,這明顯與警方的工作表現及公眾對其工作的不滿有連繫,並與警察在疫情期間,被指採取過多保護措施有關。

她又指,王喜的角色在涉案集數首度出場後,於之後 5 集《頭條新聞》開首和結尾重複出現,認為此做法可能是用作引入節目的音樂短片(jingle),透過王喜標誌性特徵、動作和形象,讓觀眾記住這個新角色。因此法庭不能肯定,港台是因為警察的社會地位,而作出侮辱和詆毀,通訊局錯誤引用《守則》內容,將片段視為具攻擊性,故裁決不能成立。

兩官同指諷刺非針對警察地位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認同,環節的上文下理顯示,此幕是批評警方的抗疫工作,並與警察被指採取過多保護措施有關。因此,針對此爭議,上訴庭法官以二比一大比數裁定,港台並非基於警察的社會地位侮辱警方,通訊局裁決不成立,裁定工會一方上訴得直。

至於工會一方是否有資格就《守則》提出憲法質疑,判詞認同通訊局一方指,工會、記協沒以任何方式參與涉案集數的製作或播出,而通訊局沒在警告阻止港台用其他方式表達觀點,裁定工會一方沒有資格就《守則》提出憲法質疑。

案件編號:CACV579/2021、CACV5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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