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搣時潘」傷人案 同案男被告裁襲擊罪成囚6個月兩星期

「搣時潘」傷人案 同案男被告裁襲擊罪成囚6個月兩星期

2名已離港的前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及李文浩,於去年初在兩人的聯合辦事處門外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字眼,引起部分市民不滿並到場抗議。劉的妻子、前網絡紅人「搣時潘」(潘書韻)和另一名男助理當日涉襲擊3名男女,被控共5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2項刑事毀壞罪。「搣時潘」早前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尚未尋回。同案男助理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天(30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其中一項襲擊罪成,裁判官陳慧敏判被告即時入獄6個月兩星期。

報稱辦公室助理的32歲男被告李譯喬,被控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3月9日在長沙灣青山道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何華及男子關新偉。27歲女被告潘書韻,則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王西萍及何華;及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女子楊美容的一條長褲,和女子羅群的一對高跟鞋。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近2時,涉事辦事處門外有約20至30名市民抗議區議員張貼的告示,雙方發生衝突,男助理曾用噴壺將藍色液體噴向兩名女子,並曾用掃帚襲擊一名男子。

裁判官指,證人王西萍的證供有誇張成分,不能盡信。王在警署錄取的口供表示自己眼睛被藍色清潔劑刺激,痛感維持約3分鐘;但她在庭上卻稱自己雙眼感不適約十多分鐘,可見有不符合之處。而聲稱被掃帚打中手背的關新偉並無出庭作供,法庭不能單單接納為關錄取口供的警員的傳聞證供。最終裁定這兩項襲擊罪脱。

至於證人何華的口供細緻詳盡、合情合理,是可靠的證人,反觀被告的自辯不盡不實,堅稱噴壺內的藍色液體是稀釋酒精,平時會用來噴皮膚及衣物,是不合常理。裁判官認為被告若真擔心疫情應該直接關上辦事處門,噴清潔劑只會令衝突升溫,可見被告是故意懲罰抗議人士及向他們作出反擊,想他們知難而退,故裁定此項襲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工商管理哲學博士學位,本可朝大學教育發展、或者在工商界賺取高薪厚職,但被告選擇在相對貧窮的深水埗區服務市民,可見其背景良好。加上被告非有預謀犯案,受害人傷勢輕微、甚至不用看醫生,希望裁判官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不過裁判官拒絕,痛斥被告行為卑劣,他當時站在議員後方,向手無寸鐵的市民突擊施襲,當時市民企滿在走廊,根本無路可逃。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可恥、野蠻、粗暴,容易挑起市民情緒,增加風險,監禁是無可避免,最終決定判監6個月兩星期。

案件編號:WKCC27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