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衝撃立法會案判詞指王宗堯證詞明顯不盡不實

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持續衝擊立法會大樓後闖入會議廳,涉案人士包括藝人王宗堯等6人,之前否認暴動等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今日裁定其中4人,包括王宗堯等,暴動罪成,餘下2人則裁定暴動脫罪。 判詞提到被告王宗堯庭上證供,當日要將充電器交給在場記者,但他知道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及佔領,警方打算清場,他沒必要以身犯險。從片段可見被告踏進會議廳後,前方已有數名記者,他有多番機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卻沒立即這樣做,明顯被告的證詞不盡不實、只是在砌詞。 被告亦被拍攝到在現場曾與示威者交談,離開會議廳前,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旁,與對方擁抱及拍膊頭。法官認為被告舉動明顯是在表達支持及鼓勵,又說不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低,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參與暴動意圖。 另外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而獲裁定脫罪的是黃家豪及馬啟聰,不過兩人與何俊諺,均被裁定進入會議廳罪成;林錦均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 法官說,黃家豪和馬啟聰案發時均為記者,兩人供稱當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進行採訪。法官認為兩人在庭上詳細說出採訪情況,不能否定兩人採訪的說法屬實,亦找不到任何協助、支持暴動等行為,故裁定兩人暴動罪脫。 不過,黃家豪未獲准許而私下胡亂觸碰會議廳物品,法庭認為沒必要、亦不應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他的行為構成不守秩序;而馬啟聰聲稱不知道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有違常理,認為他只在試圖隱瞞得知紅色示時,仍選擇不遵從及逗留,因而裁定兩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