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修訂規程訂明售票前應告知公眾主要球星出場等條款

中國足協重新修訂《中國足球協會國際賽事備案與監管規程》,訂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完善售票條款,在售票前,應告知公眾主要球星出場條款,以及一旦違約後的處理方案,並將有關方案在售票方案中予以明確。 根據有關規程,非中國足協主辦的國際A級賽,賽事主辦方應通過國際足聯認證的賽事經紀人組織及聯絡球隊參賽,並向中國足協進行備案。在賽事未獲得國際組織批復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票務銷售及票務預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