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僱主若未全數發放津貼須歸還未發放金額

政府公布,補貼僱員薪酬的「保就業」計劃設有罰則,如果僱主未有將全數津貼發放予僱員,需向政府歸還沒有發放的津貼金額,如果發放津貼月份的僱員人數較指定月份的員工少,則需按比例向政府罰款。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不認同僱主可以「以小搏大」,以少量罰款換取更多津貼,指一旦要罰款,就要僱主自行繳款,而非單由政府津貼中付款。羅致光又指,僱員流動受不同因素影響,「保就業」計劃不會調查僱員流動原因,只視乎公司僱員人數有否減少,他不同意方程式計罰款是複雜化,形容以僱員流失率乘以罰款百分率計算罰則,已經將複雜事情簡單化。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就指,計劃政策目標是「保就業」,並非「保人工」,指僱主及僱員屬長期關係,如果僱主要保留員工,其實不應減薪,又指如果「保就業」計劃條款太苛刻,反而令僱主卻步,難以達到政策目標,希望申請條款盡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