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設罰則 以僱員減幅及罰款百分率計算

政府公布補貼僱員薪酬的「保就業」計劃。計劃設有罰則,如果僱主未有將全數津貼發放予僱員,需向政府歸還沒有發放的津貼金額,如果發放津貼月份的僱員人數較指定月份的員工少,則需按比例向政府罰款。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表示,罰款會以一項方程式計算,將政府的補貼金額乘以「僱員減幅百分率」,再乘以「罰款百分率」。「罰款百分率」則按公司僱員總數劃分,少於10名員工的「罰款百分率」為10%;多於500人的公司員工「罰款百分率」為80%。假設一間原本有5個人的公司,6月份獲得4萬元津貼,但只餘3名員工,即減少4成員工,就需要將4萬元乘以40%的「僱員減幅百分率」,再乘以10%的「罰款百分率」,即罰款1600元。一間500名員工的大公司、每月領取500萬元補貼,如果中途少了五分一的人手,即100人,最終會被罰款40萬元。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公司有人手流動屬於自然過程,指罰則以公司違反承諾的比例計算,又以一家1000人的公司為例,如果該公司比指定月份少200名員工,則明顯屬於裁員,違反申請「保就業」計劃的承諾,「罰款百分率」會較高,罰款自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