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打擊餵飼野生動物人士 拒出示身分證可判監 漁護署:擔心好多人挑戰我哋

漁護署高級動物護理主任石仲堂稱,被檢控時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須提高罰則防止他們挑戰執法人員。    (立法會直播畫面)
漁護署高級動物護理主任石仲堂稱,被檢控時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須提高罰則防止他們挑戰執法人員。 (立法會直播畫面)

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將餵飼野鴿納入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法例,並加強罰則至監禁六個月。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18 日)開會討論,有議員質疑,現時針對違例拋棄垃圾的法例規定,被檢控人士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只會被罰款五千元,但針對餵飼野生動物的修訂條文卻規定可處監禁六個月。漁護署解釋,加強罰則是「擔心有好多人會來挑戰執法人員」。

立法會《2023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開會,修訂法例條文加入附表,把野鴿、白鴿、家鴿或原鴿納入禁止餵飼的動物,並把罰款由現時罰款五千元加至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修訂法例加入條文,賦權執法人員要求懷疑犯法人士提供個人資料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拒絕者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江玉歡質疑,同樣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為何違例餵飼者罰則遠比亂抛垃圾者重。    (立法會直播畫面)
江玉歡質疑,同樣是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為何違例餵飼者罰則遠比亂抛垃圾者重。 (立法會直播畫面)

根據現行針對違例抛棄垃圾的​​《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重執法人員提供個人資料及出示身分證的要求,罰則僅為罰款五千元。立法會選委會議員江玉歡質疑,為何餵飼野生動物的相關法例罰款會較重。

環境及生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吳家進在回應時,仍堅持罰則與其他法例一致。當江玉歡更正其錯誤之後,吳家進仍未能解釋兩條法例罰則的分別。其後漁護署高級動物護理主任石仲堂確認,兩條法例罰則確實有別。

漁護署稱餵飼賽鴿須提供證明抗辯

石仲堂解釋:「當時我哋同律政司討論,如果罰款都係五千蚊,擔心有好多人會來挑戰我哋執法嘅人員,專登唔交身分證,試圖用上庭嘅方法,都係罰款五千蚊之嘛,就會驚有呢個挑戰嘅機會出現,所以我哋將個罰則再加咗監禁部分落去。」

漁護署助理署長陳堅峰稱,以餵飼賽鴿為由抗辯,須提供證明,遭議員黎棟國駁斥,被告沒有舉證責任。    (立法會直播畫面)
漁護署助理署長陳堅峰稱,以餵飼賽鴿為由抗辯,須提供證明,遭議員黎棟國駁斥,被告沒有舉證責任。 (立法會直播畫面)

選委會議員黎棟國則關注法例條文不清晰,例如賽鴿如何界定。漁護署助理署長陳堅峰指山,飼養賽鴿須領有牌照,一般來說不會經常放出野,「如果有人餵飼,佢反而要證明餵緊嘅白鴿係咪真係賽鴿,如果唔係賽鴿,我哋會進行執法。如果佢到時要去抗辯,而家都有個機制可以抗辯,但係佢都要證明係屬於圈養嘅動物」。

黎楝國則認為官員說法有誤:「唔好意思,我認為署長啱啱講嘅嘢調轉咗法律嘅位置。提出足夠嘅證據證明某一個人觸犯法律,係控方嘅責任,辯方被告人係完全冇需要提出任何嘅東西去抗辯。因此你一告人嘅時候,就唔該你攞齊晒所有嘅證據。你攞漏咗,或者係一啲冇咗呢,對唔住,你單嘢就甩架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