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應急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長張福生受賄囚13年罰款3百萬人民幣
原應急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長張福生受賄案,福州中級法院判監13年,罰款300萬元人民幣。 法院表示,1997年至2022年,張福生利用多個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接項目、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近3900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張福生的行為應予以重罰,但他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孳息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