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案】刑期終極上訴 李柱銘:法庭忽略被告家庭背景

圖左為上訴人(陳詠詩攝);圖右為李柱銘(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13名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的社運人士,因企圖闖入立法會大樓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後經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各人被改判監8至13個月,各人今於終審法院就終極上訴受審。 李柱銘資深大律師陳詞時指,法庭忽略上訴人的家庭背景等因素,認為法庭須因應各人的情況考慮判刑,又舉例指謀殺及打劫案件亦須依據其他元素作岀判決。而法庭判刑時,可依從刑罰幅度,該些新指引則應在將來採用。李另提到,上訴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並遭拘押一段時間,質疑社會服務令的判罰是否確實明顯不足。 首席法官馬道立期間一度指岀,事後政府須花費40萬元進行維修,亦有保安員因事件受傷,認為有關說法是否要減低當日的暴力程度。 此外,李又表示法庭須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立法目的,而年輕人的罪責會相較成年人低。至於上訴人是否就其行為有真誠悔意,亦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元素。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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