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懲教人員未獲授權而將零食交給囚犯 判罰3千元

一名時任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未獲授權而將零食交給8名囚犯,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說,被告干犯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已離職,無機會重犯該罪行及有悔意,判罰款3000元。 56歲被告李文傑,承認3項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違反《監獄條例》第19條。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未獲授權而先後3次將5包朱古力夾心曲奇及6條香腸,放在辦公檯上或櫃桶內,讓8名囚犯取走零食享用,該兩款零食並非可供囚犯購買或享用的小賣物品。 案發時,被告駐守大欖懲教所,他於今年6月1日獲派擔任一個飯堂的主管,負責在用膳時間監督囚犯。根據《監獄條例》,被告不得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包括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