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承建商因違例被禁進行小型工程4個月及罰款5萬元

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被裁定在進行小型建築工程時,犯有疏忽或不當行為及核證,違反《建築物條例》須予以紀律處分。其中,承建商被禁止進行任何小型工程4個月及罰款5萬元。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有關紀律研訊,命令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4個月內,禁止核證或進行任何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及罰款5萬元。獲授權簽署人則被譴責及罰款5千元。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的研訊費用,合共8萬4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相關條文,署方可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個案涉及由該承建商分別於港島半山柏道及般咸道兩幢大廈進行的小型工程,其中般咸道工程涉及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屋宇署審查發現部分招牌的位置及尺寸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承建商及獲授權簽署人亦未有在展開工程最少7天前,向屋宇署呈交有關指明表格,而呈交的圖則未有標示部分招牌的尺寸及其他相關細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