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認為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定義過於廣泛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建議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表示,現行《公安條例》定義太廣泛,令警方能大規模拘捕,違反人權。她認為,若草案能提交立法會討論,政府就應該暫時停止檢控,待控罪門檻被清晰定義後,才繼續控告被捕人士。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補充,現行《公安條例》過時,修改是當務之急,國際間曾多次批評條例定義狹窄,行政長官若拒絕批出修訂許可,將在國際間換來更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