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對極少案件有管轄權 梁愛詩未知特定情形定義

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表示,暫時不清楚何謂特定情形,需要看到草案内容才知道,但聽完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日前的講話,她感到並不出奇。 梁愛詩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以往如果港督犯法,案件也在英國審理,西班牙加泰地區負責人案件,也在首都馬德里處理,而不是在當地審理。她說如果特首和主要官員犯案,也可能交由中央處理有關案件。有些人亦指出,例如疆獨、藏獨等,香港完全不知道或者熟悉的國際事件,中央才掌握有關情況。 梁愛詩認為,草案將清楚寫明特定情形的定義,不會影響普通老百姓,或者普通干犯4種危害國安罪行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