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後不獲續約 女經理勝訴獲賠93萬

【本報訊】曾在香港中旅(集團)旗下一間公司任職約10年的前女高級經理,於2019年入稟區院指稱,她在通知公司她懷孕後不久,不但未獲發當年的花紅,更遭公司以重整架構等為理由而不予續約。她質疑公司做法違反了《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賠償近100萬元以及向她書面道歉。區院法官陳錦泉早前開庭審理案件後,昨頒下判詞,裁定女原告勝訴,判她獲賠約93萬元,被告一方亦須作出書面道歉。平機會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

同時不獲發放花紅

原告周露娜,被告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下稱中旅貨運)。申索書指中旅貨運是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原告自2011年開始在中旅貨運任職,並以每年續約形式受僱,2017年3月更被升為中旅貨運的物流業務負責人。但在同月她得悉懷孕後知會總經理,她其後發現僅她一人沒有收到2017年度的花紅,並於同年11月收到人事部負責人的微信,指她在下一年不獲續約。

她質疑若非因她懷孕及需放產假,被告不會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不與她續約及不向她發放花紅。原告指被告的作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對方賠償以及發道歉信和推薦信給她。

被告一方反駁指,原告不獲續約及不獲發花紅,是因公司須架構重組及縮減業務,原告的工作表現亦欠佳,沒有做好公司對她的要求,包括優化及吸引新客戶及組建銷售團隊等。而在她任主管期間,公司業績亦有下降。被告又指摘原告經常請病假及用公司電話,打長途電話等。

被告須作書面道歉

不過法官認為所謂優化新客戶等要求相當空泛,而且並非由原告招聘員工,被告亦未能證明公司業績下滑與原告有直接關係。法官經考慮後認為原告不獲續約及不獲發花紅是與其懷孕有關,因此裁定原告勝訴。賠償額方面,在收入損失及花紅損失方面,被告須賠償80.5萬元,另外就情感傷害方面須賠償13萬元。法官亦下令被告須向原告作出書面道歉,如果不符合要求,情感傷害賠償金額便需要再調整。案件編號:DCEO 1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