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權力由選舉主任交到審委會 陳弘毅:參選標準無變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包括要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判斷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經委員會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按照現行法例,參選人同樣需要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只是將審查權力由選舉主任移交委員會,兩者皆是根據候選人以往的言行作出判斷,因此現時的參選標準是沒有改變。 他認為,《基本法》中的相關條文未有修改,有關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仍然存在,長遠而言不能排除重啟普選進程的可能,但現時全國人大完善了本港的選舉制度,需要待經過多年時間運作,累積一定經驗後再考慮。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理解國家安全問題涉及國家敏感資料,不容許司法覆核亦合理,但建議可探討如何做好監察功能,令程序上符合法律原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