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涉嫌串謀設置炸彈案 法官解答陪審團問題後繼續退庭商議
屠龍小隊等人涉嫌串謀設置炸彈案,陪審團昨日提出3個問題,法官張慧玲早上開庭解答後,陪審團約於早上9時許繼續退庭商議。 陪審團的第一條問題是「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法官表示,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而是須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沒提及「訂明標的」 ,不論炸彈置於何處,考慮是否「相當可能」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意圖。 第二條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法官表示,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要按陪審員的經驗和智慧去決定。 第三條問題是「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法官回應說陪審員應集思廣益,適當地考慮他人意見,不論是維持還是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法官提醒本案的證據多,涉及7名被告,希望陪審員可以考慮全部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名男被告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