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法庭就黎智英案仍能考慮所有因素是否給予保釋

張達明表示,裁決有一定理由,但被告並非不能保釋。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得直,裁決指國安法第42條對保釋的門檻,較一般本港法例嚴格得多,並且以「不得准予保釋」為前提。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裁決有一定理由,但被告並非不能保釋。

張達明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今次終審法院的解釋有一定理由,因為從國安法的字面而言,的確並非完全跟從本港一般刑事案件處理保釋的方法處理。不過,張達明表示,終審法院亦指出,雖然處理方式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但被告並非不能保釋,法庭能夠一如既往考慮過所有因素及保釋條件,有無充分理由被告不會再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是便可給予保釋。

另外,對於判詞提到,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程序進行立法,再公布國安法成為特區法律,因此不可藉此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理由提出覆核。張達明表示,實質效果只要是人大常委會為為香港立法,香港法院便無權審視有無違反《基本法》,認為做法相當符合國內的法治觀念,法院無權指出政府或官員做法違憲。